舊同事傳這篇文給我看,問係咪我化名寫嘅,我當然要澄清。第一、情感因素,我目前仍會偏幫金管局。第二、我行不改名,坐不改姓,他日我要批評金管局都會用真身。
話明偏幫,當然要點出此文的錯處:
第二段話有SVF已提醒eDDA有漏洞,但金管局趕推轉數快,無理件事。這指控有兩大錯處。第一、SVF唔係低能,明知有漏洞仲推出服務?如果係就應重罰。你可以話HKMA事前睇唔到漏洞唔夠醒,但無證據就唔好屈人家明知有漏洞都逼你推出服務。第二、eDDA只係改善customer experience,無eDDA根本唔會影響轉數快嘅推出時間。
第三段講到乜都要金管局approve和guide住做,說此話之人完全誤解監管機構和被監管機構的關係。前者負責監督、查考、需要時要求後者改善、無望改善就要安排後者退出市場。後者要負全責做好企業管治、風險管理、專業操守等等。除非法例規定,否則不能妄想依賴監管機構approve/guide。
第五段分析HKMA會批出那些虛擬銀行牌照,由於事情仍在進行當中,無意作任何猜測評論。只想提出,文中所講「太細嘅foul,冇經驗嘅foul」有乜問題?講緊銀行呀大佬,當然要批得好審慎!